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与**、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04民初2249号
原告:钱后甫。
委托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曙光工业园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379号。
负责人:**,该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后甫与被告**、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后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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