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财保20号
申请人:扬中市龙星高分子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7835854A,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振兴村。
法定代表人:黄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从华,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65773382D,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曙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仇庆涛,总经理。
申请人扬中市龙星高分子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扬中市龙星高分子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扬中市龙星高分子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包新月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玲玲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