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财保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中市龙星高分子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7835854A,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振兴村。
法定代表人:黄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从华,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65773382D,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曙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仇庆涛,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扬中市龙星高分子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苏1182财保2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扬中市龙星高分子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日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的冻结或者等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扬中市龙星高分子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新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