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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中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1334号
原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程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中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少华,总经理。
原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中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2.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20日,原告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澎湃新闻(thepapernews)发布标题为《谁杀死了华强北?》的原创作品,文章总字数5459字,原告依法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授权委托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互联网上涉嫌侵犯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侵权检测和网页存证。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对前述涉案作品进行检测过程中,于2018年4月9日发现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大商业评论(zhongdareview)于2017年6月27日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市中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即被侵权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因此,在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等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本案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市中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广州市中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张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柳燕
书 记 员 徐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