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5执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太子山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京山县石龙太子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37544184P。
法定代表人:刘小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太子山大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34842.4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邬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