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临沂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11执异3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四路与金四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佃法,该公司材料部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第三人:钱西利,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沂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三人钱西利为**提供执行担保,并于当日向本院出具《保证书》,自愿为被执行人**在(2012)临罗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确定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提供担保,直至被执行人履行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止。现因被执行人**和第三人钱西利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临沂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钱西利为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临沂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钱西利为(2013)临罗执字第27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钱西利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2013)临罗执字第270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解 文 慧
审判员 宫 建 军
审判员 主父洪群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