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02财保126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临沂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31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羲之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沂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临沂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临沂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沂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红
审判员 王孝振
审判员 孙晓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