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锦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公和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民辖终1002号
上诉人安徽锦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公和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和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5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案由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并不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利于审理与执行的事由,故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正确。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现公和公司诉请判令锦乔公司支付所欠设计费,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公和公司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公和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至于公和公司是否履行完毕案涉合同项下义务,依法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综上,锦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茹 愿
书记员 汪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