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2834号
原告:公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徐华刚。
原告:杭州开瑞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被告:保华地产(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东外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葛波。
被告:保华置业管理(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
法定代表人:黄锋哲。
原告公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开瑞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华地产(江苏)有限公司、保华置业管理(营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未补缴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 阳
审 判 员 刘 玲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珠
书 记 员 徐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