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26执恢34-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昭君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4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系被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申,男,汉族,1967年5月13日出生,住兴山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兴山县,系被执行人**申之妻。
被执行人:兴山胜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高阳大道胜隆商都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宜昌泰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10-1号。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夷陵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兴山胜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0日委托京东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兴山县***高阳大道2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07932-2号的不动产权进行拍卖。12月22日,第三人宜昌泰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116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兴山县***高阳大道2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07932-2号的不动产权归第三人宜昌泰嘉工贸有限公司所有。标的物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第三人宜昌泰嘉工贸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第三人宜昌泰嘉工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袁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