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亿恒科技有限公司

2845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亿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2845号之二
原告: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炳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招,扬州市江都区武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亿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标准厂房**楼**。
法定代表人:陈章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亿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8.5元,由原告扬州市鑫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进
人民陪审员 吴 艳
人民陪审员 梁晓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