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593号
原告:浙江金艺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珠儿潭巷10号综合楼(食堂及附房)4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相成、许靖煜,、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宁旅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路2333号星澜大厦4幢7层706室。
法定代表人:徐奋。
原告浙江金艺舞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宁旅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浙江金艺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夏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