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财保248号
申请人:浙江金艺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珠儿潭巷10号综合楼(食堂及附房)4层403室,
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174号。
申请人浙江金艺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842384.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842384.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金艺舞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边 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