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牛机械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神牛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深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81民初3809号******
申请人:陕西神牛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大柳塔镇*渠沟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人陕西神牛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神牛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413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