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财保368号
申请人:乳山金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择村。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云宾,山东胶东律事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欢口镇中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领领,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00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1000000元数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32×××68账户内的存款。
冻结银行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