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财保125号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569151866C,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许圩居委会委员会办公用房23号。

法定代表人:卓成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军,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苏鲁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Q1TNC1N,住所地徐州市丰县欢口镇中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领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苏鲁豫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朱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