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309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盼,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欢口镇中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领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云宾,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方印,公司员工。
被告:乳山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白沙滩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福,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乳山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