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3469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盼,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威海长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新华街346-4。
法定代表人:付长霞,经理。
被告: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欢口镇中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领领,经理。
被告:乳山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白沙滩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福,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长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鲁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乳山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8日立案。原
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