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雅丹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雅丹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东营纽匹格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1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雅丹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6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003690369。

法定代表人:黄素娟,董事长长。

被执行人:东营纽匹格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蒙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5906380J。

法定代表人:王进程,总经理。

北京雅丹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东营纽匹格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5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雅丹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营纽匹格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雅丹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被执行人东营纽匹格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申报财产,根据财产情况申报,依法扣划东营纽匹格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037元,扣除执行费后,过付申请执行人109387元。

2020年3月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东营纽匹格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3月10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东营纽匹格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执行过程中,到被执行人东营纽匹格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现场调查,上述企业已停止经营,现无人上班,无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保全了被执行人东营纽匹格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的到期债权,2020年6月10日,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邮寄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其提出异议,告知申请人依照其他法律程序处理。

2020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雅丹石油技术公司送达了终本告知书,向其通报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25038.05元,本案到位标的额为109387.00元,未到位标的额为915651.05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