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林业松涛园林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武汉三色天香精品桂花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7财保30号
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烟波路口。
负责人:龙方,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男,汉族,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武汉三色天香精品桂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罗杨村。
法定代表人:夏兵。
被申请人:武汉花朝河湾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罗杨村。
法定代表人:夏兵。
被申请人:武汉虹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7号A2幢2072室。
法定代表人:黄平。
被申请人:湖北林业松涛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熊松云。
被申请人:武汉市罗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罗杨村赵罗杨马。
法定代表人:罗治金。
被申请人:陈鸿红,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申请人:胡利平,女,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申请人:黄广海,男,汉族,1957年3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夏兵,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肖晓红,女,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熊松云,男,汉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陈玉梅,女,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12名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6万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保全该12名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已向本院出具保函,用其自有资产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三色天香精品桂花有限公司、武汉花朝河湾旅游有限公司、武汉虹圆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林业松涛园林有限公司、武汉市罗杨种植专业合作社、陈鸿红、胡利平、黄广海、夏兵、肖晓红、熊松云、陈玉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6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叶庆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