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路毅。 委托代理人***,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志伟,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将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将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4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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