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民初382号
原告:徐州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北路恒茂国际商务中心1#-1-911。
法定代表人:梁元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宝卿,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琅琊新闻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6号临沂新闻大厦409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玲。
原告徐州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琅琊新闻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颜茂苏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李为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顾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