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1民初2509号
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东四经路4号楼2门506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天津优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琅琊新闻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东段开元上城B座17楼1712室。
法定代表人:崔广宏。
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琅琊新闻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删除其所属微信公众号“琅琊新闻网”上非法转载的涉案文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事实和理由:案外人苏清涛于2015年6月22日创作了文字作品《既然差生那么有前途,你咋不鼓励你儿子当差生?》,并公开发表。其后案外人苏清涛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了原告。2015年6月26日至今,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转载并使用了该涉案文章,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临沂琅琊新闻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侵权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不在天津市,而被告住所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故本案应由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关系,属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范畴,亦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对此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除受理本区案件外,并跨行政区域管辖河北区范围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上海智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临沂琅琊新闻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全部由被告临沂琅琊新闻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彤
审 判 员 王 悦
人民陪审员 赵云克
二〇一七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朱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