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31执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远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济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应生,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华远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2年7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陕西华远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白县人民法院(2021)陕033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军科
审判员 雷晓明
审判员 郭军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