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8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55号(华盛旺座A座13楼)。
法定代表人:翟应生,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303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保证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措施到期日为2023年6月24日,冻结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机动车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市场监管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冻结措施如若续行,申请人应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书,否则逾期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晶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李 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铭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