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三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祥,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
法定代表人:翟应生,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太白县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咀头镇。
法定代表人:王琳,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宝鸡三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白县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04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太白县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电动吊篮租赁费等共计88500元,赔偿丢失物品折价款2805元,共计9130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91305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宝鸡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232元,执行费1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工商企业登记、税务机构、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存款,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2日);2022年4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宝马牌机动车一辆和名下桑塔纳牌机动车一辆进行轮候查封,期限二年(2022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该车未实际控制,本案轮候查封,暂不符合处置条件,以上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后面自负;经查询,再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财产调查结果,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鉴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连 煜
审 判 员 杨录海
审 判 员 赵民权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许 心
书 记 员 张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