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55号(华盛旺座A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3516242L。法定代表人:翟应生,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玉海,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陵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09538W。法定代表人:唐磊,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民终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80687.23元以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向本院递交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1)陕民申4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且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303执恢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白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