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普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2执49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普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范家崖村一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DY3G13。
法定代表人:唐晓琴,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55号(华盛旺座A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3516242L。
法定代表人:翟应生,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603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宝鸡普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50160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935元。本案执行费800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托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注册、房产、互联网金融(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证券等财产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金融(支付宝、财付通、京东等)账户,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陕C5N216号(宝马牌,轮候)、陕CD3416号(桑塔纳牌)汽车车户,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联系被执行人,其多次称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但至今本院未收到双方当事人的回复消息。除此之外,本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案件执行情况、查封财产、查封财产期限及续封事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博
审判员  冯文科
审判员  胡玲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郑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