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恢817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55号(***座A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3516242L。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陵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09538W。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民终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80687.23元以及利息,执行费71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3民再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3民终1381号民事判决和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3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并将此案发回金台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303执恢8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