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民再1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陵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宝鸡市高新区。 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均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3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陕03民终1381号民事判决。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均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陕民申410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3民终1381号民事判决和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3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16元予以退回,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1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白 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