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民再1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陵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宝鸡市高新区。
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均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3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陕03民终1381号民事判决。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均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陕民申410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3民终1381号民事判决和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3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16元予以退回,宝鸡市蜂业(集团)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1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白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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