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31执12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太白县。
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3516242L。
法定代表人:翟应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陕0331执123号执行裁定书之一,冻结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宝鸡市金台区信用联社联盟分社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2075.00元,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宝鸡市金台区信用联社联盟分社XXXXXX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