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辰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万杉高科有限公司与湖南华辰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1281号
原告:安徽万杉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胡路北侧、工贸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24Q8C(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华辰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3栋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50270459。
法定代表人:傅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万杉高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辰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万杉高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万杉高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万杉高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