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3684号
原告:深圳市大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海强。
被告: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赐创。
被告:***,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原告深圳市大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大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大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黄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