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516号
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老坑村深汕路沙块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14006G。
负责人:夏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程驰,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布澜路31号中盈珠宝工业厂区厂房八C-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0026Q。
法定代表人:李赐创。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和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2796.64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深圳景田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4×××35的账户财产线索。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编号为6011202046020210004569的《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在392796.64元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申请事项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2796.6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延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