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5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老坑村深汕路沙块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14006G。
负责人:夏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程驰,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布澜路31号中盈珠宝工业厂区厂房八C-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0026Q。
法定代表人:李赐创。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华,公司员工。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和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粤0310民初51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2796.64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2796.64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贾延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吴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