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保124号
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深汕路沙块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14006G。
负责人:夏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程驰,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旋,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布澜路31号中盈珠宝工业厂区厂房八C-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0026Q。
法定代表人:李赐创。
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2)粤0310民初51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392,796.64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