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7048号
原告:***,男,1976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04号中港城裙楼5楼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0026Q。
法定代表人:李赐创。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7001元,原告多预缴的5226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员 阳云其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容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