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7048号
原告:***,男,1976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04号中港城裙楼5楼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0026Q。
法定代表人:李赐创。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7001元,原告多预缴的5226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员  阳云其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容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