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徽州悠悠猪发展有限公司

黄山徽州悠悠猪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4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徽州悠悠猪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682074532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山徽州悠悠猪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皖1004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执行人黄山徽州悠悠猪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在本院组织下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山徽州悠悠猪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004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4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徽州悠悠猪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682074532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山徽州悠悠猪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皖1004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执行人黄山徽州悠悠猪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在本院组织下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山徽州悠悠猪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004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