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开发区赛特路副**。组织机构代码证:74500112-0。
法定代表人:陈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永侠,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县唐藏镇老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县唐藏镇老场村。
法定代表人:黄根怀,系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凤县唐藏镇老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凤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以和案外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3.0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上诉人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晓梅
审 判 员 吴成君
代理审判员 孙亚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