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眉县分公司、宝鸡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2370号
原告: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575649628P,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310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闫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春花,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眉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514,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负责人:韩启鹏
被告: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45001120K,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眉县分公司、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眉县分公司、宝鸡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6172元,减半收取80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  佳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