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1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古交市,系王周义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西山煤电东曲矿职工,住山西省古交市,系王周义长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古交矿区总医院职工,住山西省古交市,系王周义次子。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曹元杰,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小沟街22号(龙翔苑小区)9号楼3、4层。
法定代表人:郭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月,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靖,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晋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原区晋原公安分局大楼内。
负责人:杜成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月,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靖,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
上诉人***、***、王立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晋原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立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3元,减半收取1811.5元,由上诉人***、***、王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俊红
审判员 冯云昌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