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10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
法定代表人:史振波。
被执行人:**,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
被执行人:太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小沟街22号(龙翔苑小区)9号楼3、4层。
法定代表人:王存贵。
本院在执行***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1民终2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836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225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626元由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太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国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