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5429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婵娟,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凤,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星,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哲伟,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南段356号B区201-210号。
负责人:罗建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星,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聪诚,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潘可光,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范佳伟(曾用名:范双建),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天府新区正兴街道湖畔路北段36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金诚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南路231号1栋2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李花,职务不详。
第三人:三峡绿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5层512室。
法定代表人:时会良,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分公司、张聪诚、潘可光、**、范佳伟、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金诚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三峡绿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8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负担。
审判员 夏旭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