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绿色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2民初1002号
原告: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门镇洪塘村春风组(匡鹏私宅)。
法定代表人:何能武。
被告:***,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湘潭县人,户籍所在地: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三峡绿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5层512室。
法定代表人:时会良。
原告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峡绿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向原告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原告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预交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2,487.36元,但至2022年5月30日,原告仍未预交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2,487.3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接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既未缴纳该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可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坤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曾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