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2民初496号
原告: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门镇洪塘村春风组(匡鹏私宅)。
法定代表人:何能武,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毅,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株洲市人,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湘潭县人,户籍所在地: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三峡绿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5层512室。
法定代表人:时会良。
原告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峡绿色发展有限公司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24.72元,减半收取2,562.36元,由原告湖南成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坤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