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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吉林省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1014号 原告:**,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吉林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