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22民初1197号
原告: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3109228228P;
住所地: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东山根中村;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都兰昊兴种植专业合作社;
注册号632822NA000432X;
住所地:都兰县香加乡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朱苏海,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告:雒刚刚,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甘谷县居民。
原告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都兰昊兴种植专业合作社、雒刚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雒刚刚已全额支付货款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计9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匡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仁青坎卓
书 记 员 马 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