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822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310922828P住所地: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东山根中村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甘谷县新兴镇雒家村抬水巷**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66400元。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立案执行后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进行核实。将***在全国银行及人行的开户信息、车辆、不动产、税务、工商、保险、证券等进行网络查控,并已采取冻结措施;***名下无车辆。经向甘肃省甘谷县新兴镇雒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入户调查被执行人***,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下落不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向甘肃省甘谷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登记信息,其名下一套房产(93M²),现已查封(轮候)。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该公司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对申请执行人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都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2执5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索南才让
审判员 匡 浩
审判员 赵 波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