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三林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822执5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住
所地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东山根中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310922828P。法定代表人:王xx,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三林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香日德镇香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310953974L。法定代表人:谈xx,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董事长。
我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关于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申请执行青海三林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日我院通过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青海三林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全国银行及人行的开户信息、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进行网络查控,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执行期间我院干警在被执行人注册地都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核实青海三林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我院冻结青海三林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股权。执行期间我院扣划青海三林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61.04元(申请人已领取),现该公司已将位于青海省都兰县香日德镇香乐村的公司财产抵押给海西州柴达木农商银行,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我院依职权对青海三林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冻结股权、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冻结、扣划银行账户存款等措施。2021年12月19日我院对申请执行人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xx进行约谈,申请人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新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我院合议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都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2执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 索南才让
审判员 匡  浩
审判员 赵 波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