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22民初636号
原告: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310922828P。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职务:董事长。        
地址: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东山根中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义,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都兰县.
被告:**,男,1992年5月4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以起诉后被告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准许撤诉,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都兰茂丰生物有机肥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乌兰齐齐格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田志强
书记员    道尔吉措